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措施有:
1.罚款:对实施混淆行为、贿赂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的上市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正在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上市公司立即停止该行为,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3.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监管部门可以没收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同时,对于用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财物,也可能会被监管部门予以没收。
4.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无法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5.信用惩戒:对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信用惩戒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惩戒,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参与某些特定业务。
二、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概述
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虚假行为。虚假标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滥用行政权利行为。
3.不当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亏本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上市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举报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可以通过打电话、写投诉信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n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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