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保险是不是参与财产分割
如果保险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离婚时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参与分割,分割方法可以是退保后分割现金;
也可以是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如果保险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则离婚时保险不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内财产分割保证书是不是有效
婚内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不是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婚内保证书的一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婚内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属可撤销情形);
3、婚内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婚内保证书的内容具有正常目的,其存在的价值在于使双方互敬互爱,双方不得以该保证书作为要挟对方的工具(如一方为获取财产利益,在生活上对另一方漠不关心,或者采用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等行为,达到在精神上摧残对方的效果迫使对方违背保证书的,可以认定一方在目的上不具有正当性,保证书无效);
5、婚内保证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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