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无管辖权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08:31:18 162 人看过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方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目前形成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很清楚,且其本人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迳行作出判决。二是在此情形下,既然人民法院己经发现没有管辖权,肯定不能继续审理,而应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该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三是由法院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大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为宜。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刑诉法》规定的管辖从大的方面包括侦查和审判两个方面,侦查管辖主要是侦查职责的明确与分工,考虑到犯罪分子作案后流窜外地等情况,为防止出现推诿放纵并未严格地域管辖,但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也应依法移送;而审判管辖(本文中主要指地域管辖)在《刑诉法》第25条明确载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同时有规定表明,侵财性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中,由于是一宗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因辖区内被害人之求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采取了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也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的居住地以及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都不在本法院地域管辖的范围内,很显然本法院对此经济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一种观点明显与法相悖,如果法院径行判决,定是程序违法,结出了“毒树之果”。

其次,人民法院自行移送依据不足,《刑诉法》和《最高院解释》都明示: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本命题中,是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庭前未能全案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也有审判员疏忽审查地域管辖的因素,如果说让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移送不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影响,而且受移送法院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因为《刑诉法》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并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移送是受案依据。

第三,本命题中所涉及情形应由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载明“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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