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担保是否有时效性
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合同担保期限的开始时间是何时
合同担保期限的开始时间是:
1.按照合同的约定;
2.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或相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担保合同管辖法院
确定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办法是,如果当事人无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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