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及例外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6:40:25 102 人看过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不当得利与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并列,均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由不当得利的概念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4个方面:一方基于给付而受益。这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要件,是指基于给付行为而使得当事人的财产增加或利益积累,该种财产或利益的增加既包括积极的增加如财产权的取得,也包括消极的增加如债务的消灭,该要件也是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准;他人利益受损。与侵权行为中的利益受损不同,不当得利中他人利益受损是指一方取得了应属于他人的财产或利益,这里利益受损同样包括利益的积极受损与消极受损;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否则不认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法律上的依据,主要包括目的自始缺、目的不达和目的消灭三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给付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因贿赂、赌博而交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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