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秉坤、邓剑宁、罗伟刚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3:10:22 201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宁,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跃进路4号之15。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本炜,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罗伟刚,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高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27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学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朝东下石村46号。2004年7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识娴,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伟刚、邓剑宁、林秉坤犯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6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剑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伟刚、邓剑宁、林秉坤伙同他人经密谋抢劫出租小汽车司机。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朝安路口搭乘被害人陈春发驾驶的牌号为粤E-Y1747的出租小汽车,当车驾驶到环市街道镇安469号出租屋门口的大基处,被告人罗伟刚、邓剑宁威胁被害人将身上的钱拿出来,被告人林秉坤则持刀对着被害人,被害人陈春发被迫将身上的人民币100元交给被告人罗伟刚,罗伟刚又将钱递给林秉坤。得手后,三被告人逃至童服城与朝安路加油站附近时被接他赶来的巡警人赃并获,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刚、邓剑宁、林秉坤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春发的报案陈述及对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伟刚、邓剑宁、林秉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剑宁、林秉坤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抢财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罗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邓剑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人林秉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原审被告人邓剑宁不服,以其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邓剑宁在本案中的量刑应比同案人林秉坤轻,邓剑宁未满十八周岁且有悔罪表现,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的指定辩护人提出林秉坤犯罪情节和后果轻微,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有帮教条件,要求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邓剑宁、原审被告人罗伟刚、林秉坤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邓剑宁提出其在犯罪中是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邓剑宁伙同原审被告人罗伟刚、林秉坤等六人密谋抢劫出租车司机后,搭乘陈春发驾驶的出租车至环市街道镇安469号出租屋门口大基处,原审被告人罗伟刚与上诉人邓剑宁威胁陈将钱交出,上诉人邓剑宁还拿出随身携带的蝴蝶刀交给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由林秉坤持刀威胁被害人。因此上诉人邓剑宁与他人共同密谋抢劫,提供作案工具并在犯罪过程中积极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剑宁,原审被告人罗伟刚、林秉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邓剑宁提出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邓剑宁、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原判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林秉坤犯罪时是学生,原判已因此对其处以比上诉人邓剑宁较轻的刑罚。上诉人邓剑宁、原审被告人林秉坤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人身危险性较大,对二人不宜适用缓刑,二人的指定辩护人要求对二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邓剑宁,原审被告人罗伟刚、林秉坤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路红青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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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俄罗斯抢劫应该怎么样判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7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