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15:15 381 人看过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上简称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和2005年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5年度《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一)申请

所有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中介机构都应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见附件1);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7、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2005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8、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年审

1、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年审申请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年审意见;

2、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在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

3、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没有合格的中介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提议并报劳动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

4、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年审情况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通报给省公安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认真做好3年届满《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一)申请

申请换证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许可证》3年届满前9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更换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6、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8、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近三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9、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换证

1、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提出的换证申请进行实地考核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

2、劳动保障部在接到省劳动保障厅提交的换证申请后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换证的答复;

3、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准予更换《许可证》的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持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劳动保障部换领新证。

4、劳动保障部将对已更换《许可证》的机构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对《许可证》到期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机构按《管理规定》予以注销并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中介机构要对年审和换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按照《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材料准备和申报工作。

(二)自律自查,严格把关。各中介机构在申请年审和换证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自查,准确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省厅将根据中介机构的申请和提供的材料,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严格把关。

(三)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各中介机构要以年审和换证为契机,对几年来本机构的境外就业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克服不足,并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推进工作的开展。

联系人:刘志峰

联系电话:0431-8932660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2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年审相关文章
  • 能源部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为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待业人员,保证大局稳定和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部各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广开就业门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仍然贯彻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除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计划安排就业外,更多的要靠发展集体经济和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1.要继续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积极举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的集体企业,并加以扶持和指导;鼓励待业人员及企业富余人员就近到农村乡镇企业中就业。2.继续办好劳动服务公司,扩大就业安置。劳动服务公司是扩大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要鼓励它们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方向,通过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吸收
    2023-06-10
    64人看过
  • 关于申报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发布日期:2007-9-11执行日期:2007-9-11为了做好2008~2010年度的科技经费审计工作,培育优秀的科技经费审计队伍,我司决定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2008~2010年度科技经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评选程序为:1.受理参选机构申请;2.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4.确定入选审计机构名单;5.签订委托审计协议。评选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具体办理。请有意参选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填写《参加评选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申请书》,于2007年9月28日前报至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院2层)邮编:100044联系人:宋俊、杨娟联系电话:88301007、88301370-676/677E-mail:stvc_zyb@163.com附件:参加评选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申请书科学技术部
    2023-06-07
    171人看过
  • 关于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颁发、换领经营许可证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按照外经贸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资发第786号)第五条(三)项的规定,交通部应向外国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颁发、换发经营许可证及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交通主管部门了解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定服务合同业务活动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交通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外商独资船
    2023-06-08
    14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3]40号)。今年八月,党中央、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通知要求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上来。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2023-06-10
    370人看过
  • 进一步做好境外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学好用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境外就业统计制度加强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学好用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各市要按照"规范管理、合理指导、积极扶持、搞好服务"的原则,狠抓《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的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境外就业管理,做好新申办机构的考察工作,切实加强对已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按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从事境外就业业务,及时了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掌握境外就业工作动态。(二)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获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境外就业工作时必须出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不得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转借、转租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1、
    2023-06-05
    98人看过
  • 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03]19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建设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同时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国企业必须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由于今年上半年突发“非典”疫情,使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申报工作受到影响,为使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加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规范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转让和变更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现就当前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部分地区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平均每家证券营业部上一年度日均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云南、广西和贵州可予放宽),根据需要,可适当新设证券营业部。辖区内全年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总额日均交易额=------------------全年交易天数×辖区内证券营业部数量(二)全国范围内,地级市所在地没有证券营业部的,可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三)上海和深圳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证券营业部。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平均每家证
    2023-06-07
    293人看过
  • 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最近省外的一所民办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盲目扩张、不按规定乱收费、忽视办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问题,引发学生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当前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迎接奥运的特殊时期,为做好技工学校、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的稳定工作,我厅决定开展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大检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认识强化职业培训、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乱办班、乱收费、证书太滥等严重扰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职业培训、鉴定活动进行大检查。通过治理整顿,完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健全监督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二、检查内容(一)技工学校规章制度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许可证和标准、招生简章情况。(二)检查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批准职
    2023-06-05
    427人看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代理股权转让工作的通知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号:各保荐人:代理股权转让系统已试运行一年。在各方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逐渐反映在操作过程中。为适应新的要求,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代理股权转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代理股权转让方式;1.根据股权转让公司的性质,实行差别化处理和分类转让。(二)股份分类转让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股权转让每周进行五次:(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股东权益为正或净利润为正(3)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未发表否定意见或被注册会计师拒绝发表意见会计师。上述股东权益正值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未经注册会计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正净利润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每周转让三次。(三)实施股份分类转让,要求2002年9月20日起实施股份分类转让。在实施股份分类转让
    2023-05-07
    256人看过
  • 什么是境外就业中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有哪些义务?
    根据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二、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经批准从事该项活动的机构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续和证件。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境外就
    2023-06-05
    36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劳动部自1992年开展境外就业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1997年起,这项工作将步入正常的工作轨道。根据《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续延《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申请续延《许可证》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需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许可证》申请程序报劳动部审批。二、申请续延《许可证》应向劳动部提交以下文件:境外就业服务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向劳动部报送的申请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续延《许可证》的报告;本期《许可证》有效期间的工作总结;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劳动部将根据申请延续《许可证》机构的工作及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展境外就业服务业
    2023-06-09
    46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5月14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对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扩大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和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职责义务、境外就业劳动
    2023-06-10
    326人看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哪个机关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哪个机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优势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设立方式灵活,能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设立3、管理层架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用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即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4、外国投资者可优先收回投资5、可享受外商投资者各项优惠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设
    2023-06-06
    234人看过
  •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
    2023-04-27
    460人看过
换一批
#办事程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年审
    词条

    年审即年检的意思,但比年检更口语化。年审是指每年或每两年对汽车的安全性进行检验,包括喇叭、刹车、轴重、底盘、点火系统、灯光系统、排气系统、牌照安装等全方位检查。... 更多>

    #年审
    相关咨询
    •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构成条件?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
    •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变造许可证能判刑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10
      1、会判的重。 2、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刑法规定伪造经营许可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立案起诉。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3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
    •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0-0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应当到卫生局重新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时,有效期不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