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与于存涛、苏文辉、董艳丽、洪妙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30:43 10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文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正,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存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苏华,均系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艳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妙红,女,汉族。

上诉人王俊峰因与上诉人于存涛、苏文辉、被上诉人董艳丽、洪妙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四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3日 05: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当得利相关文章
  • 商鼎霖与余杨、王穗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8-03-05当事人:商鼎霖、余杨、王穗法官: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原告商鼎霖(SHANGTINGLIN),男,汉族,1918年1月29日生,瑞士籍华侨,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1单元301室,护照号:F2268113。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杨,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王穗丈夫,云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分证号:530111195802060074。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穗,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余杨妻子,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副教授,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份证号:530111195803170048。委托代理人
    2023-06-08
    170人看过
  • 周得江与周同生、周文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原告周得江,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医师,住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240号。被告周同生,男,194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城东派出所家属宿舍五楼。被告周文光,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学文化,教师,住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宿舍。原告周得江与被告周同生、周文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得江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认定原、被告因医疗纠纷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无效,责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三万三千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原告周得江于2008年6月30日就上述同一事实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于2007年12月1日受被告胁迫所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责令二被告连带返还人民币叁万叁仟元,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于2009年1
    2023-06-08
    275人看过
  • 于子洋与杨彬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7-03-15当事人:杨彬、于子洋法官:文号:(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沈民(2)房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子洋,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7-2号511室。委托代理人:侯铁男,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彬,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43号341。原审原告:赵清,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凯翔三街18号5-5-62。上诉人于子洋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6)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岩主审、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参加评议,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08
    88人看过
  • 董建成与开封市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建成,男,70岁。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小董庄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董建峰,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万方,男,1962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董建成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小董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小董庄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2023-06-08
    398人看过
  • 张千帆诉王世涛借款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是多年的同事,都离开原单位自谋职业,两人先合伙做生意。后甲某因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合伙做生意,乙某说生意还行,愿意一个人继续做下去,但缺乏资金,要甲某借钱给其继续经营,愿意还本付息。甲某认为该生意有利可图,且两人关系较好,就分批借给乙某3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某只归还8000元,剩下30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办案思路及心得本律师结案后,积极寻找乙某的财产,发现乙某妻子丙某名下有房屋两套,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查封丙某的两套房屋,并将乙某和丙某夫妻俩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甲某借款30万元。裁判结果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评估拍卖、以物抵债,最后丙某为了保留房屋,拿出32万支付甲某借款本金、诉讼费。最终甲某拿回全部本金。
    2024-01-16
    283人看过
  • 王红峰工伤赔偿一案
    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上诉人安阳晨光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安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向林,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法平,男,1969年4月23日生。上诉人安阳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魏法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2023-06-10
    25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案的函》
    【发布时间】1991-07-09【颁布单位】最高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一九五六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内建房,与契约约定并不矛盾,不影响出典人按约定行使回赎的权利。因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回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至于王辉明家的住房问题,如确属困难,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联系,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以上意见供参考。
    2023-06-05
    182人看过
  • 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迎然,男,1942年5月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红军,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洪良,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合印,男,1972年9月3日出生。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因与被上诉人董合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法监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于2009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董迎然、董红军、董洪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
    2023-04-24
    53人看过
  • 俞薇与柯慎一、江人杰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1999-11-23当事人:柯慎一、江人杰、俞薇法官:文号:(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1265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经终字第1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薇,女,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京西路1025弄67号。委托代理人袁季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慎一,男,1943年7月29日生,汉族,商人,住中国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北路7段190巷103号。委托代理人周梅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人杰,男,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永嘉路573弄3号。上诉人俞薇因返还钱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7)徐经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季雨,被上诉人柯慎一的委托代理人周
    2023-06-08
    240人看过
  • 霍峰涛盗窃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峰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州市杨楼乡双庙村。因本案于2009年7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峰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霍峰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霍峰涛趁无人之机,将寄料镇温楼村温X朝停放在家门口的一个手扶拖拉机拖斗拉至庙鲁路杨楼乡与寄料镇交界处,又找来同村的郑X涛共同将拖斗拉至同村的霍X云家存放。2009年1月25日,霍峰涛到霍X云家将拖斗拆解后分两次卖掉。经鉴定,被盗拖斗价值8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峰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
    2023-06-11
    286人看过
  • 董高峰、吴江洪抢夺、盗窃案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奉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高峰,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溪口镇班溪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董绍良,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溪口镇班溪村。系被告人董高峰之父。被告人吴江洪,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该县长丰县中庄村。因本案于200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市公安局看守所。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高峰、吴江洪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实判,因被告人董高峰年龄未满18周岁,不公开开庭
    2023-06-11
    382人看过
  • 王中原与蒙城县岳坊镇王寨村民委员会土地不当得利纠纷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亳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中原(又名王海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岳坊镇王寨村寨东队。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蒙城县岳坊镇王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寨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震,王寨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代兴武,蒙城县岳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中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00)蒙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中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东,被上诉人王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震及其委托代理人代兴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0年涡河清淤,国家临时征用王寨村土地,并按每亩土地补偿费3408元及青苗补偿费341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王寨村在分配该费用时,误将征用被告土地测
    2023-06-08
    385人看过
  • 周文俊与文向阳离婚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桃花江林场职工,住桃江县第四中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向阳,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第四中学医生,住桃江县第四中学。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部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周文俊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文向阳与周文俊于1996年相识恋爱,同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生育男孩文尚周。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夫妻间发生过矛盾,文向阳曾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和好了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机二台,麻将机一台,家具一套,电热水器一套。周文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桌子
    2023-04-22
    196人看过
  • 王俊抢劫案
    有期徒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凤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高岱组。2000年11月10日因抢劫负案在逃,2005年12月30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凤凰县公安局看守所。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0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洪平、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丰收等人持枪于2000年11月10日凌晨窜至茨岩乡铅锌矿选厂抢劫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
    2023-06-11
    46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不当得利
    相关咨询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 存款不当得利与侵权起诉的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24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不当得利与侵权纠纷是否要利息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6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 洪文辉律师拜年视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16
      2020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洪文辉律师祝各位:新春快乐,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 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解决不当得利纠纷有哪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1
      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