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文辉,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存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荆志华、苏华,均系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艳丽,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洪妙红,女,汉族。
上诉人王俊峰因与上诉人于存涛、苏文辉、被上诉人董艳丽、洪妙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7)管民初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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