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1)、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
(1)、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
(1)、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2)、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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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有什么区别新疆在线咨询 2024-09-25在侵犯客体上,挪用资金罪所针对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利;而挪用公款罪则专门针对的是公共款项的使用权。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标准上,挪用资金罪依据的是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而挪用公款罪则需要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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