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1:41:49 473 人看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西安市城区39号。

代理律师:高x宁,xx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机构: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8号。

法定代表人:陈x敏,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

一、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07年6月16日,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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