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0:41:20 403 人看过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力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证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他即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被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义,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有哪些

第三人的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

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参加诉讼的目的: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分类

各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人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惟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才能确定。

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二面诉讼结构,这是因为他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本诉被告的主张。认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益。实际上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地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中持有独立性,可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开展辩论和提起上诉等,并且本诉的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行为都不对他发生拘束的效力,同时他又不是本案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

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力第三人的过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

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所谓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不能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新的证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当事人,即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如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被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主要介绍了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以及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等同于原告的地位,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等同于被告的地位,但实际上第三人的权利与原告的地位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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