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了哪些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1:26:25 344 人看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了哪些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了以下行为:

1.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小类: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责任承担

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经营者采用材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赔偿

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n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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