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现有《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但在贷款活动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单位诈骗贷款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造成法律规定与现实违法犯罪行为的脱节,导致对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罚不力。
在实践中,行为人常常针对不同的贷款环节,采取不同的欺骗手段来骗取贷款。如在审批环节伪造合法主体身份,谎称有还款能力;在审核环节编造报表资料或收买信贷员使其提请签报;在担保环节提供虚假担保等。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申请贷款必须有贷款理由,如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生产设备、引进外资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是指无中生有,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引资或项目等事实,或夸大其词,编造需要较大规模贷款的引资或项目等事实。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这里的虚假经济合同,是指主要内容不真实的经济合同。如伪造合同当事人、虚构标的、价款的合同等。如果仅仅是履行方式、地点等记载不真实的合同不应包括在内。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这里的虚假证明文件一般是指有关借款人身份、资信情况和还贷能力等内容不真实的证明文件。这种虚假证明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的,还可以是已作废的,其具体包括虚假的批准立项文件、营业执照、财务报告、担保书或债权凭证等类型。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作废、无效或者冒用的产权证明。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对汽车等动产、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房产证、银行存单、股权证、票据等。这里的虚假,既包括内容完全虚假,也包括内容部分虚假。超出抵押物价值重要担保,是指将同一项财产同时抵押给几个债权人用于担保。这种重要担保实际上相当于虚构抵押物进行担保。
5.其他方法
这里的其他方法,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其他方法应与前面四项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即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未得到贷款之前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骗出来并非法据为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立法者在前面四项中所列举的欺诈手段,行为人都是在申请贷款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之故意,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采取了相应的欺诈手段,但这并不表明立法者因此而在其他方法的内涵中否定了行为人的欺诈手段可以出现在取得贷款之后。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并采取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又基于某种原因,为自己私利产生了不归还贷款的故意,致使银行无法收回贷款的,应认定是这里的其他方法。
贷款诈骗罪是一种在实践中发案较多,破坏性极强,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而真正受到刑事处罚较少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归根求源,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归为犯罪,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和罚金的执行难等问题,从而放纵了绝大多数贷款诈骗犯罪分子,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贷款诈骗正在走向跨国性犯罪,成为国际上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于篇幅和笔者才学疏浅,本文仅对贷款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和罚金刑的有关问题作了点滴探讨,权当抛砖引玉。但是,认真研究当今贷款诈骗罪的走向、成因、构成,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对策,适时修改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法律条文,使其与时俱进,应成为学界和立法者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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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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