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2:09:47 364 人看过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行政复议的体制从原先的条条管辖转变为现行的条块结合管辖,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相对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国务院最终裁决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相对人不服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而且还强化了国务院对其所属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以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首次将部分纳入其中。

第四,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此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问题。

最后,《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第一,从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上说,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并未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此项条文,行政复议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需依附于所在的行政机关。这样,由于行政复议结论加盖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公章,是以本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就难免要受其左右,有时甚至要根据某种指示来办事。此种行政复议机构不能自主表达最终意见的现象,即它的非独立地位,将会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第二,从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上说,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引入听证程序,而确立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不但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杈和申辩权,也使得行政复议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审理方式固然能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但是它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机会;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时还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从行政复议的审理制度上说,由于非司法化的性质定位,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遗漏了许多有价值的内容,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自然无可避免地会带上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特性。然而非司法化的定位却使它不得不放弃一些带有司法味道的审理制度,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因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而得的制度;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律师代理制度:包括证据种类、各方当事人举证范围和具体事项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证据的调取、收集及审查等更为完备的证据制度:在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如果不服有权向特定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制度等。

第四,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上说,《行政复议法》虽细化了其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对它外部法律责任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默认,却仍容易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疏于尽职而一律做出维持决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有数据为证:根据调查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出维持决定的比率为51%,而2000年和2001年的该比率分别为52%和53.7%。行政复议机关这种只顾自身利益的做法,不但使行政复议机制流于形式,与其设立宗旨背道而驰,更是极大地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不信任感而不得不另寻他径。

三、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我国是完全可行的,它不但能解决现有制度下机构臃肿、秩序混乱、人员庞杂的问题,还可以使复议审理者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解决原审理机构依附于复议行政机关的问题。笔者对此的设想是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可设四级:即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这些复议委员会在管辖复议案件权限上的分工是:对县级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由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市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由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省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由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复议的,由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

第二,确立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为辅的复议审理方式。听证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其中,增加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于以独任审理进行的非正式听证,听证官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他只需简单的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当事人之间不进行交叉询问,因此通常一件不太复杂的案件的听证只需十几分钟。如此,在确立以听证为原则的复议审理方式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进一步明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各自适用范围。这样既可以发挥正式听证形式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功能,又可以发挥非正式听证的便民与效率优势。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要求或是复议机关提出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复议也可以使用书面审查的形式。采用此种方式在他国早已有先例,如在澳大利亚就有此规定:裁判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时才能不经听审而直接依据向其提交的材料裁决案件。此外,笔者认为复议审理在程序上的完善还应增加、律师代理制度、完备的证据制度和告知制度。尤其是回避和告知制度,它们是更为人性化考虑的一种体现。

第三,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之被告的情况。如前所述,居高不下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其实是源于法律自身规定的欠妥善,相关条款无异于在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不要轻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改变。因此,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况就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有条文可以如此更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首先,当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时,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那么由于他针对的是改变后的新决定所以理应由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改变表明复议机关对此持许可态度,此时虽然复议机关并未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争议涉及的具体行为,但正是在原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决定下,行政相对人才不得不承担该项义务,所以此时他若有异议,复议机关就理应成为共同被告。

第四,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并在行政复议领域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首先,国务院应走下神坛,规定经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若有不服仍可诉诸法院。其次,应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使其与行政复议基本保持一致。也就是说,除了肯定法院可以接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赋予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权。正如有学者所说:从法治角度说,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权不仅应给行政机关,似乎更应给司法机关。

最后,由于法院审理案件一直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对于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复议决定,由于行为本身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所以法院似乎不宜对其直接涉及。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确实存在失误,那么法院却可以以复议机关的失职审理为由而做出发回重审的判决。这么一来,不但避免了司法干预行政的尴尬,又实现了司法对行政的完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4: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I。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特点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进入劳动争议的“频繁期”。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的总体发展趋势呈现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以来的17年中,中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和审理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长25%,2003年达到22.6万件。其次,案件内容越来越复杂。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调解解决的比例在下降,裁决解决的比例在上升。2003年,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比例上升到43%,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比例下降到30%,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案件比例为27%。与此同时,当事方针对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继续增加。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万件,连续多年保持每年2万件的增长趋势。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当前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多重“敏感性”。敏感争议事项(与工人
    2023-05-07
    415人看过
  • 还有行政复议拘留制度存在吗?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继续拘留的,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例外的。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拘留后能行政复议吗?执行拘留后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就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
    2023-07-12
    129人看过
  •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
    2023-06-26
    234人看过
  •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中还有一种自我管辖。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一种自我管辖是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自我管辖的设置既不符合基于领导权而产生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也不符合基于监督权而产生的复议管辖权。是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极度忽视,产生的直接结果是使当事人丧失对行政复议的信任。(三)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某种角度而言,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具体表现在:1、在法律意识上,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治民不治官、官本
    2023-06-06
    364人看过
  •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员提供方式的问题我国法院在进行民事案件执行时,完全依靠相关的申请才能够启动的,即要先经过法院立案,然后法院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分析,进行执行申请的人员要向法院提供有效支持执行的相关的财产线索以及证据,然而,在这一环节进行中,常常存在以下问题,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效率的提高。1.调查手段缺失在民事执行中进行财产调查时,申请执行的人员缺失有用的调查手段,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往往以没有法律规定。或工作保密等理由拒绝调查工作的进行,更甚至部分被调查者直接忽视申请执行人员的财产调查,这些现象使得申请人员的民事财产调查工作难以正常进行,调查活动受阻,效率十分低下。2.申请执行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财产调查技能在进行财产调查时,由于申请执行的人员不是专业的财产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的财产调查知识、技能,对相关的财产认识不足,在进行调查时,往往不能够准确分辨出哪些是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对象,
    2023-06-06
    59人看过
  • 我国税收代理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代理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代理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税收代理资格认定和税务代理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代理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
    2023-06-07
    145人看过
  • 是否仍然存在行政复议拘留制度?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继续拘留的,不会受到影响,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是例外的。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拘留后能行政复议吗?执行拘留后仍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没有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就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
    2023-07-12
    365人看过
  •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济南刑事辩护律师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权密切相关。逮捕本身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但不当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逮捕制度的合理性尤为重要。我国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有关制度设计方面尚有完善空间。[关键词]逮捕超期羁押批捕权逮捕是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正当法律程序下的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手段,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滥用的逮捕,则会成为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现代各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逮捕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以及羁押期限等,以期最大程度地发挥逮捕制度的积极作用,减少其对基本人权的消极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批准权或决定权属于
    2023-04-25
    224人看过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监护人权利规定得不完备;(二)混淆了监护与亲权的界限;(三)监护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四)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的有效约束机制;(五)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六)未建立监护人的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制度;(七)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八)缺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诉讼制度;(九)关于监护的拒绝、辞职或辞退的法定事由、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任监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属于法律空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3-05-03
    344人看过
  •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1、对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和法定性。2、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3、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影响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4、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够规范,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有效性。5、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3-06-12
    58人看过
  • 探讨政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办事心切,处事不够干练,想问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虽然能基本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但在工作中面对困难面对压力也感到力不从心,缺乏工作动力;2、有时处理问题思路不够清晰,使得开展工作起来比较被动;工作开展中也缺少积极开拓创新,协调能力有待加强;3、缺乏工作经验,面对问题过于急躁,一心想干点事情,做点成绩,但缺少全盘筹划,工作不够谨慎周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待领导同事的进一步指导改进。报考警校政审流程首先会准备相应材料,直系亲属的工作证明等等,具体的要看各个地区的要求,你与地方派出所联系之后他们会提供详细材料目录。然后就会挑选一篇,把你叫去辖区派出所进行问话同去的,有你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有的情况下还需要一位邻居。对你进行问话,询问一些家庭基本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有问题,比如说父亲酒后驾车等等情况提前告诉询问人,因为他们会查出来的,如果你隐瞒之后再查出来,性质是很恶劣的。最
    2023-07-24
    175人看过
  •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问题有哪些
    中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待完善:第一,将前科记录封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第二,将刑法和其他法律中与犯罪记录消灭效果有关的内容纳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三,对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查阅规定作更加明确、具体的限制;第四,规定服刑期满一定期限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消灭前科记录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一、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吗?算前科,但但是有案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如果未成人
    2023-03-11
    221人看过
  • 一审和终审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刑事诉讼是指平等对抗和争议的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的法官,并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活动。首先,再审案件的审理完全按照原审的不同级别,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这很难操作。这是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一审或二审。由于时间的变化,一些情况可能发生了变化,此时,按照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当庭,即当庭审理是第一审程序的原则,而再审案件不需要当庭全部审理。有时不需要开庭,但可以直接审判。如果真正的罪犯已被定罪,而最初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应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宣告其无罪。此时,如果审判仍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那是多余的。第二,除了那些可以直接审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再审案件都需要在法庭上审理。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变化,难以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死亡或者因病不能到庭的,不能执行讯问被告、被告
    2023-05-07
    217人看过
  •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缺失,合法形式与非法形式并存,不利于监管。如上所述,私募基金在我国处于虽无明确的法律定位,却在证券市场一直实际存在的尴尬境地。现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态多为信托型契约式,其表现形式众多,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还有一些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以及没有明确法律身份的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7]其中,前三种私募基金具有合法地位,而民间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常常以委托理财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投资人与管理人双方都面临相应的法律问题,却难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繁多。第二,经营操作失控,易于成为违规资金入市渠道,特别是非法私募基金容易与上市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其隐秘性极强,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现象屡发,从而引发市场风险及信任危机。第三,操作风格与公募基金同质化,效率低下且业绩不振,收费偏高,其收益率并不显著优于
    2023-06-09
    39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中,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复议类型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4-12-08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或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的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3. 原则上,行政复议程序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然而,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调查审查等。
    • 公安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7
      履行义务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个别办案民警害怕当事人拿到处罚决定书后复议诉讼,就采用不送达法律文书给当事人的做法,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被害人正当权益。例如,仅宣读处罚决定书而不送到当事人或者不及时按规定邮寄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9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者选择后复议终局,四是复议与诉讼方式并列选其一。在这四种方式中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效力。烦琐的选择模式让相对人无所适从,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第四种模式占的比重较大,即相对于人一方面可选择先行政复议,对复议
    • 行政复议应诉存在问题的规定是哪些,建议是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6
      (一)对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将各部门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了解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对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要求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完善行政复议程序规定、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