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玉山盗窃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0:51 182 人看过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山,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曾因犯强奸罪2002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洪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玉山两次将高速铁路二郎乡黄通庄村委路段工地的钢管12根,钢筋90公斤盗出,分别卖给周卫平钢管8根,得款400元,卖给王广州钢管4根,钢筋90公斤,得款340元。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窃赃物价值12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周××、谢××、王××等人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玉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玉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付功

审判员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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