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避免“民事附带刑事”倒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3:00:16 432 人看过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高度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召开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热点问题研讨会就审判程序、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进行深入讨论。来自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校的博士、博士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共同进行了探讨。

关于审判程序改革,专家表示,审理期限上不应该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附带民事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立法应当对其范围做明确的界定,避免出现民事附带刑事的倒挂现象。对于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也应规定为应当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

审理期限延长不应该搞一刀切

于同志博士后认为,修正案延长了法院的审限,但仍不足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法院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过于严格的审限会给办案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的情况相比,当前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已大不相同,审限的延长具有其必然性:一是随着刑事审判工作的精细化,对刑事审判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需花费的时间也就更多。二是随着审判管理制度的发展,管理环节增多,这与审判效率自然成反比关系。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量增多,被害人民事赔偿问题十分复杂,刑事和解也需要做大量细致性的工作。四是管制等刑罚的适用需要征求社区意见,相关协调沟通问题增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精力。五是网络等新型媒体的发展,受关注案件大量增多,需要刑事法官在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六是现在的法定工作日是每周5天,与十几年前每周6天工作日相比,有效工作日在减少。这些因素都决定了这次立法应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

樊崇义教授认为,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既可能简单,也可能十分复杂,审理期限上不应该搞一刀切,应区别对待。但是,现在对审限的理论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对于如何区别对待,依据什么理论和标准来进行区别对待,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拿出务实、科学的方案。

是否组成合议庭审判应由法官据案情决定

牛克乾博士后认为:简易程序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没有必要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与会代表认为是否组成合议庭审判应由法官根据案情决定,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存疑的,有必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就没有必要组成合议庭审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避免民事附带刑事倒挂

本次修正案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修改,是一个遗憾。季桥龙博士后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重要问题,应当进行改革。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与会代表认为,当前实践中对附带民事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立法应当对范围做明确的界定,避免出现民事附带刑事的倒挂现象。

关于民事赔偿标准,专家主要观点表示,形式上附带民事诉讼不应该套用民事赔偿标准,应该以实际损失为准。有些法院根据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标准来裁判,大部分无法执行到位,实践效果不是太好。关于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应维持现状,不应赋予被害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与会者表示,如果将刑事诉讼与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截然分开,分别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那么必然导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难以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判刑后会选择根本不赔偿。

对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二审应开庭

关于二审审判方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而实践中的做法是基本不开庭。曾新华博士后认为,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是对原刑诉法规定和实践做法的折中,其中规定应当开庭的情形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给予被告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件,也应规定为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关于上诉不加刑,曾新华博士后认为,应当把上诉不加刑原则修改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有专家认为,关于上诉不加刑与审判监督程序关系的处理,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应当通过刑诉法修改规范这种做法。

关于发回重审,孙丽娟博士后认为,将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定为一次,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杜绝现实中反复发回重审的问题。但也有观点认为将次数限定一次过于一刀切,应当规定例外情形。实践中很多案件发回重审都与司法环境有很大关系,有些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处理,社会效果可能更好。

死刑复核程序提审改判条件尚不成熟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是改革的发展方向,修正案的规定向前迈进了一步,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规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发回重审也可以通过提审改判。与会代表认为,当前立法对提审改判程序的性质尚无明确界定,而提审应适用何种程序,是否开庭审理等问题也没有解决,提审改判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前对此类案件规定发回重审的做法比较可行。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问题。与会代表认为,该规定是一种进步,但对于明显不能核准死刑的案件,没有必要规定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彭越林博士后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并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同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律师的死刑犯指定辩护人。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应限制再审后申诉次数

审判监督程序的科学化十分重要,它涉及到如何将有效的司法资源合理地配置到有必要再审的案件当中去的问题。

罗智勇博士认为,现行刑诉法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规定的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应当精细化、明确化,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应当限制再审后申诉的次数,以降低反复申诉、上访对审判监督程序带来的负面作用。此外,应当明确规定再审程序中,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指出,对一些条文的措辞和个别的具体程序方案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这是正常的现象,也是立法机关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意义所在。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既要坚持惩罚打击犯罪,又要坚持保障人权。我们要在尊重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建言献策,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法的理性修改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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