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
(一)哪些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哪些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司法鉴定投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3、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4、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5、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投诉材料后,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应当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面就是关于司法鉴定投诉书范文的全部介绍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司法鉴定的投诉需要根据上述范文的格式进行书写,一定要注意写清楚事实部分和请求部分,并且要按照规定提供一些证明材料,方便具体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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