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52:15 25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第六条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

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

第九条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条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

第十二条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商请发证单位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第十三条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建设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仅从1990年到1994年底就先后有七十多个机场在新建或改扩建。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跟不上,缺乏应有的规章、制度,使得机场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以及远期的扩建发展都带来了隐患。厦门机场油库泄油事故就是由于设计错误所致。为适应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六条,就《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管理,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规模、标准的控制及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机场工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17: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用机场相关文章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维护民用航空油料市场秩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委):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精神,保证民用航空所需航油持续、稳定供应,确保航油质量和飞行安全,防止新旧管理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航油市场秩序混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民航总局正组织有关方面抓紧制定《航油市场准入规则》及《供油设施建设规范》,预计《规则》、《规范》将于2003年底获得批准并实施。在《航油市场准入规则》正式发布之前,即2003年底之前,为确保我国航油市场秩序稳定,防止供油设施重复建设,保障航油质量和飞行安全,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航油采购、储运、加注企业。确有设立必要的,须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注明“民航系统内成品油供应”,企业持批准证书
    2023-06-08
    10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停航施工的审批程序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前款所称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场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等;(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整修
    2023-06-08
    379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承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现通知如下:一、凡拟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称申请人)在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前,须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了解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计划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民航局提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二、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即批准申请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三、申请人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筹建业务。四、凡筹建工作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航空运输企业条件时,申请人即可按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一)经营国际航线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报国务院
    2023-06-09
    178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失效]
    [法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失效][颁布机构]:民航局[颁布文号]:[86]民航局字第0061号[颁布时间]:1986-2-18[执行时间]:1986-2-18各管理局、公司:为使专业航空更好地方便用户,为工农业生产建设服务,经研究确定,各单位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凡用户需派人乘坐专业飞机,只需持本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不必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即可。随机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在三十天以内者,也不必领取专业航空乘机证。民航各专业航空部门和机组要严格执行民航局(83)民航专字第029号的通知中除乘坐专业飞机的手续外的其余各项规定。
    2023-06-08
    323人看过
  •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航,企业,改制,重组,航空,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9号《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己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维护国家、企业、机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有关设定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核许可项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一)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二)参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之间投资参
    2023-06-09
    395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民用航空治安秩序,保障飞机和旅客的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旅客将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它各种类型的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危险溶液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或夹在行李、货物中托运。凡携带或夹带上述危险品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旅客乘坐飞机时,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等各类刀具,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不得随身携带。对故意隐匿的,一经查出,即交公安机关处理,误机损失由旅客自行负责。三、除国家规定的免检人员外,所有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必须接受安全检查。民航工作人员,驻机场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旅客隔离区,必须持有民航总局或机
    2023-06-08
    205人看过
  • 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国务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发展很快。一九八0年至一九九一年运输总周转量年均增长率20%,一九九二年达到32%。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对空运需求过大,航空运输发展速度虽然很快,仍不能满足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纷纷要求购买或租赁飞机和成立航空公司。目前,全国非民航局直属的航空公司已有二十一家,另有九家正在筹办,还有十几个省市申请开办,加上民航局直属的十一家航空公司,我国现有三十二家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总的来说,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是正常的,成绩是显著的。但因航空公司和飞机增加过快,民航内部结构不平衡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给飞行安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特别是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到十一月二十四日的近四个
    2023-06-08
    256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4年5月6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建设机场。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下同)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2.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其中候机楼建设项目,中方出资应在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扩展其经营范围,从事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
    2023-06-06
    218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失效]
    [法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失效][颁布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时间]:2000-7-18[执行时间]:2000-7-18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0年七月十八日为使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民航总局其他现行规定,对1999年5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3号令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作如下修订:一、第十六条的标题修改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第十六条
    2023-06-08
    283人看过
  • 国家民航局关于下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首都、虹桥国际机场、省(市、区)局、航站: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民航局发(1992)第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要求,经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一、本办法是根据一九九0年国务院第125号总理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物价局、民航局以民航局发(1992)20号《关于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中的规定拟定的。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家为了改善民用机场的安全设施,对机场实施全封闭式管理,保障机场和飞行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批准向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征收的一种专项管理建设费。三、根据有关规定,此项
    2023-06-08
    428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法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颁布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文号]: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颁布时间]:1994-5-6[执行时间]:1994-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建设机场。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下同)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2、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
    2023-06-08
    189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1年,国务院国发〔1981〕118号《关于国际客、货、邮空运中节约国家外汇支出问题的通知》要求,凡由我国有关单位负责支付旅费的中外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财政部还专门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如无特殊情况而乘坐外航班机的,其费用不予报销。但是,自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出国人员购机票不再使用外汇券、购票“三联单”等,可用人民币直接购票,由此,不少出国人员直接乘坐外航班机,致使我国际航班客座率下降,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了我国航空运输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利益。为了加强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机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经国务院批准,现重申国务院国发〔1981〕118号文件精神,并通知如下:一、
    2023-06-08
    266人看过
  • 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于多少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于2008年3月。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主要职责如下: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按规定拟订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资格和民用航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编制民航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
    2023-08-13
    128人看过
换一批
#航空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 中国航空交通体系由三大门户复合枢纽机场、八大区域性枢纽机场、十二大干线机场组成。 截至20... 更多>

    #民用机场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