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4 21:50:35 82 人看过

一、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1.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一般不能恢复执行;

2.如果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重新执行的;

3.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

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以下: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终结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n(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n(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n(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n(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n(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n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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