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9 17:35:50 47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已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权属证书;

(3)申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涉及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5)申办划拨改出让的,应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属国有资产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7)申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的,应提交企业改革(制)批准文件。

二、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应该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本;(2)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申请考核单位意见”页(即申请书最后一页);应该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

验原件

验原件

验原件

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澄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网上自动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实施机关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图见图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澄海区泰安路二横国土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澄海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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