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怎么支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5 14:11:01 95 人看过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肇事者需要支付交通费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的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费由: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过路费、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构成。差异可能存在于养路费和日常维修保养费上。

在时间上,既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在人员上,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一、交通事故中交通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是指事故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予赔偿。

(一)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车船费,抬搬费,急救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二)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计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三)但认为特殊情况。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支付应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的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

(四)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索赔交通损失费时,有人随意开价,有的则是当时忘记保留发票,事后用连号发票充数,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相符。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五)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二、交通事故费用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二)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十)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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