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和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适用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相关的工作。认罪的认定需要从主体自愿、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标准,认罪的认定“认罪”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骗、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 素 材 】 审 判 阶 段 认 罪 认 罚 量 刑 标 准 有 哪 些 ?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在检察院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暗中却实施串供、干扰作证、转移财产等行为,则不属于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认罪的认定“认罪”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法庭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暗中却实施串供、干扰作证、转移财产等行为,则不属于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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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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