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准备金陷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5 11:34:24 355 人看过

以人保和平安两家海外上市的非寿险公司为参照,如果报表上的其他科目不变,即使是相对保守计算,在太保产险原先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假设补提11.7亿元的准备金,则意味着不仅8亿多的利润总额被一下抹去,

而且会出现3亿多的亏损。

报道岁末年初,偿付能力监管大网骤然收紧。

2005年1月15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以前的方法明显不合理。一位业内资深专家称,准备金通常要占据保险公司所有负债的一半甚至更多,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盈利情况和偿付能力的准确性。

他进一步表示,对于一家年保费收入在150亿的非寿险公司而言,每少提1%的各项准备金,就意味着释放出1.5亿的账面利润。至于偿付能力(=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指标,也因为认可负债的低估而水涨船高。

反之则反是。该人士称。

可惜,反之的情况在中国非寿险公司中并不多见。

太保的差异上述专家称,一个最简单的方法是,以人保和平安两家海外上市的非寿险公司责任准备金(按照旧规则提取的准备金)/保费收入为大概参照,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其他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是否合理。

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年鉴》国内财务报表的统计数据,以及人保和平安产险2003年,在该专家的指导下,记者计算了截至2003年12月31日,包括人保和平安产险在内的10多家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与保费收入比例。

结果令人震惊。

在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两项指标上,人保和平安大致接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指标,人保为42%,平安产险为45.8%;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指标,人保和平安则分别为20.1%和20.4%。

但是,与人保、平安产险规模相近,并且业务结构类似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两项准备金比例指标与前两者相差累计多达11%-15%。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指标为38.5%,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12.6%。

这样的差距显然不是可以用业务结构的些微不同或者业务流程等原因可以解释。因为低了太多。该专家称。

而故事才刚刚开始。

可以轻易推算到的结果是,准备金的剧烈变动将把原先规则下的财务报表布局全盘打破,漂亮的利润数据和偿付能力似乎也难以经受前者的轻轻一击。

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年鉴》,截至2003年12月31日,人保保费收入580.7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约20亿元人民币;太保产险保费收入106.33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约8亿元人民币;平安产险保费收入约84亿元人民币,对应的利润总额为3.75亿元人民币。

换言之,2003年人保的保费收入几乎六倍于太保产险,但是利润总额仅仅是后者的2.5倍;类似的,与太保产险相差了不到20%保费收入的平安产险,其利润总额仅仅是前者的二分之一不到。

业内人士透露,截至2004年10月,太保产险保费收入约为131亿元,到12月应当140亿。假设2004年太保产险的准备金比例与2003年持平,如若按照平安或者人保的两项准备金比例标准,太保产险11%-15%的准备金比例缺口对应的是15亿-21亿的准备金绝对额。

如若按照太保产险2003年底的106.33亿元的保费收入,并参照11%-15%的准备金缺口比例计算,对应的准备金绝对额也有11.7亿元~16亿元人民币之巨。

即使是相对保守计算,在太保产险原先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假设补提11.7亿元的准备金,则意味着不仅8亿多的利润总额被一下抹去,而且会出现3亿多的亏损。

偿付能力骨牌准备金剧变之后,偿付能力是紧挨着的那张骨牌。

按照2003年3月底中国2003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简单计算公式,在作为最大负债的准备金增加10多亿的情况下,实际偿付能力大致会怎样变动,似乎也不是一个很难解的算术题。

相对于太保,刚上市不久的人保和中国平安()显得财大气粗:前者上市拿到60个亿;后者在汇丰入股和集团上市后资本金充裕,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甚至在高层之中放出话来——只要能赚钱,要多少资本金就给多少。

至于太保产险,太保集团也曾于2002年底完成增资扩股(总股本由20.0639亿股扩大为4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34亿元)后,向其投入18亿元资本金。2003年底,太保产险的资本金为28亿元。

至于太保产险经营情况,王国良在太保集团10月底的司务会议和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分别指出:2004年产险大幅度增长,达到34%,业务比较健康,利润稳定地上来了,1-8月份,全国非机动车辆险业务新增的总量,太保产险占了很大一块;但是:产险公司要注意机动车辆险业务的非正常反弹,2003年以来,太保产险的业务结构调整抓得非常紧,尤其是机动车辆险业务,业务占比曾经压到52%,现在反弹得就比较明显,已经到了62%,这就需要注意了。

如果有充足的资本金注入,补足准备金后也不一定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但该专家同时指出,由于在新的《办法》下,准备金提取标准将普遍比财政部的旧规则要高,在转换到新方法口径下,实际的准备金缺口可能更大。

二线公司问题该专家称,如果不考虑业务结构的因素,按照同样的方法匡算,国内二线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比例情况也一目了然。

根据2004年中国保险年鉴,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为36.8%;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为3.08%;利润总额4600万;保费收入19.11亿元;实收资本2亿元人民币。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为41.8%;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为5.4%;利润总额3400万元;保费收入19.1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15亿元人民币。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为38%;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收入为7.8%;利润总额为—9500万(巨额亏损与以前年度车贷险业务有关);保费收入7.74亿元;实收资本3亿元。

总而言之,只有华泰等极少数公司因为业务结构(投资型产品比重比较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两项准备金比重超出人保和平安产险,其他二线公司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缺口。

与其他行业类似,非寿险行业的经营规律是,在开业初期业务增长很快的时候,成本和赔付率相对高,并且一旦业务超出现有的客服能力半径,会导致出险之后的服务跟不上以及理赔来不及处理等诸多问题,导致保险赔偿责任和理赔成本进一步增大,从而增加非寿险公司的总体营运成本,盈利情况通常来说不会很好。

车险业务影响巨大相对于财产险业务而言,国内车险业务扩张过快往往以利润更薄甚至亏损为代价。

一位参加了前不久车险精算培训班的人员向记者提供的一份会议资料显示:以美国最大的11家非寿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各家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基本都在60%~70%的区间内波动。

蹊跷的是,至少在国内有车险业务的11家非寿险公司中,上述规律似乎彻底扭曲。

未经公开的数据显示,2004年8月,全国11家经营车险业务的非寿险公司中,车险赔付率从8%到72%间不等。

并且,越是业务增长快的公司,赔付率似乎就越低。

比如:新开业的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保费增长500%,赔付率仅为8%;增长379%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对应的赔付率为25%,增长175%的永安财产保险,其赔付率为29%。

相反车险业务增长为零的大众财产保险公司,却以72%赔付率成了老大。

前述精算专家表示,按照公开的财务数据,根据非寿险业务的发展规律计算,在真正按照保监会《办法》规定计算之后,原先车险简单赔付率(不到)20%-30%的公司,在新方法下其国际口径终极赔付率将可能一下子飙升到80%甚至接近100%;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能会严重不足。

而在原先财政部设计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规则下,虽然可以掩饰这些问题,但最终不仅不能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并且高速发展可能会导致问题越滚越大。

[资料链接]华泰经验2005年1月8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交流中,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称,华泰在成立初期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对内在规律的科学把握,也出现过重保费、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的状况。甚至认为:保险亏损理所应当,投资弥补天经地义。当时,华泰保费规模上得很快,前3年平均增长率为70%,但险种结构不合理,承保质量差,理赔等出血点多,经营成本高,承保严重亏损。尽管如此,由于公司内部对局面判断仍不能形成一致,也拿不出一套有效的应对措施。

2000年,华泰产险曾在香山召开会议,请原安达信公司参照国际标准为华泰诊断,发现国际保险业准备金提取方式与国内不同——华泰当时的经营业绩并不是一片大好,而是问题严重。

王梓木称,由于未到期准备金计算方式不同,按照国内和国际标准提取准备金后的财务后果竟是天壤之别。香山会议上,华泰终于作出了统一思想,改进工作的若干决定,提出不以保费论英雄,而以质效比高低。

会后,华泰着手整顿保险业务,集中力量解决了三大问题な应收保费、未决赔款、车贷保证保险に。为此付出的代价:保险业务从前一年的近100%增长降到几乎零增长。尽管如此,我们坚信治理整顿的方向没有错。

2003年,华泰进一步调整险种结构,坚决停掉了车贷险等高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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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陷阱一:隐瞒代理期限到期房屋擅出租。 2、陷阱二:热情回馈诱交租人去楼空无处寻。 3、陷阱三:低价免收中介费中介资质要看清。
    • 陷阱四:工资低于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5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陷阱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