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需要当面对质吗?可以当面对质。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证明事实:……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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