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国家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具有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在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是指程序立法时遵从的价值准则。一般而言,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常常在效率与权利保护之间进行决策,效率关系着公共利益,权利保护关系着相对人的个人利益。在平常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并不严重,在紧急状态下,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变得十分严重。在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选择什么样的价值倾向对于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关系。一般而言,在紧急状态下,各国的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价值取向还是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这种价值取向在下述程序制度中表现出来。
第一,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的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时,常常会面对一些特别危险的情况,例如对恐怖嫌疑分子的搜捕当中,如果在对其实现有效控制之前表明身份,不仅可能会导致无法实现抓捕的目的,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因此,许多国家在规定表明身份程序制度的同时,特别对灵活掌握表明身份的时间作出了规定,
第二,申请令状的时间可以灵活运用。所谓灵活适用是指令状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例如,申请的时间既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也可以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后进行,不拘泥于固定的格式。这种特点使其能够适应紧急状态下的特殊形势的特殊要求。
第三,时限可以根据紧急状态下应对紧急危险的现实需要进行适当延长。在紧急状态期间,由于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比较复杂,常常会出现反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行政紧急强制延期,不能及时解除强制。行政紧急强制行为的延期,尤其是对人身自由限制性的强制行为的延期,例如强制隔离的延期,对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应慎重考虑。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时限规定还体现了比例原则、尊重科学的理念,根据行政紧急强制种类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时限,在确定是否应延期时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延期的次数、最长时限。
第四,初次令状审查的标准较低。所谓初次司法令状审查,是指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对行政机关先前采取的行政紧急强制必要性、最小侵害性等进行审查,以裁决是否颁发授权令状。审查标准的宽松或严格对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无论哪种审查,证明责任都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审查标准宽松,行政机关证明行政紧急强制合法性的任务就轻松,在实施行政紧急强制之前收集证据的工作的要求也会相应地降低要求:只要有“合理理由”认为存在着对公共健康即刻而严重的威胁就可以,而无须是“确定”存在着对公共秩序的即刻而严重的威胁。在证明责任方面,证明理由合理与证明理由确定之间当然存在着差距。初次审查是一般是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紧急强制后的短时间内进行,审查的标准一般是“存在可能的理由”或者是“优势证据”等标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如果初次审查的标准过高,行政机关为避免自己的行政紧急强制决定得不到法院的授权,必然会在采取行政紧急强制之前认真地、仔细地收集证据。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方式在危机当中显然是不适当的。因为危机时刻,最重要的是行动,而不是等待或者思考。所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初次审查的标准一般不会过高。
第五,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提高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效率。这主要体现在有的国家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将电子方式运用到司法令状的申请与公告通知的送达方面,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对人权利。这种特点使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程序能够适应紧急状态下应对危机的急迫需要。
2、在具体实施时尽可能保障相对人权利
在紧急状态下,面对集中的、近乎独裁性般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力,原本弱小的相对人权利就显得更为脆弱,甚至是飘忽不定,因而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中更需要通过程序来保护。这种保护通过以下几种程序制度落实:
第一,表明身份。表明身份的作用一是可以防止有人借机敲诈,二是可以使相对人了解对自己实施强制的公务员的身份,如果认为其实施的行政紧急强制违法,便于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如果公务员在行政紧急强制中不表明身份,不利于相对人辨别对自己实施行政紧急强制公务员的所属主体,不利于寻求救济
第二,司法令状。所谓司法令状,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具备法定的事实要件后,在采取强制方法之前,首先向法院申请令状,取得法院的授权,然后再根据授权令状的内容采取强制权力的一种程序性制度。司法令状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法院的事前监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
第三,时限制度。所谓时限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有时间持续性的行政紧急强制时应遵守的最大时间期限的制度。时限制度主要适用于具有时间持续性的行政紧急强制,例如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
紧急强制隔离、紧急强制治疗等一般都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在行政紧急强制中,遵守时限,及时恢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自由,对于保护相对人人权,节约行政资源,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有着重要意义,许多国家对此都有规定。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紧急强制行为时,应在实施当中或实施以后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实施紧急强制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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