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时候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13 16:24:56 65 人看过

一、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时候的原则有哪些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时候有以下原则: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一般是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过错方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由于确认权属于形成权,故不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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