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18:34:36 230 人看过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六条本指导意见为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最低标准,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第七条保险机构根据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八条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九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十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层级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

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二)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三)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

(四)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案件。

第十二条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

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亿元以上;

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照保险公司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业务类型、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等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2、集团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第十六条实行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权责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发生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双线问责的原则,对具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计稽核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应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

(二)发生案件后,未进行有效整改,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三)严重失职,管理不力,致使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案件发生。

(四)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五)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发生损失。

(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案件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重大案件发生。

(七)案件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通过以下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若属于自然人作案,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以从轻处理:

(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本机构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检查或在上级机构内审(稽核)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保险机构按照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或专项自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七)作案嫌疑人迫于内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的压力,在作案行为未暴露前,主动向本机构坦白交代发现的案件。

(八)其他情形自查发现的案件。

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对上述自查发现案件进行调查确认。在报告案件时,应注明属于自查发现案件、详细叙述自查发现案件的背景和过程、提出认定意见,由上级机构出具认定结果,并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内审(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处理情节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发案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各级机构集体研究通过,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发生案件,应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人退休不到2年(含2年)的,仍应当追究其案件责任。

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追究其案件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单位;对不能通知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保险机构将处理决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对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任命、选举或聘用机构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案件责任追究过程中,进行案件责任追究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告知案件责任人案件情况、拟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案件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作出公正处理。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制作书面决定,说明被问责行为事实和处理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人员,如果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构或上级机构申诉,或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对于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保险机构应当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

(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

(四)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应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案件防范能力。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责任制度,明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案件防范和查处职责,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内部报告制度,细化案件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路径,以及相关责任人。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处理情况、需从重问责或从轻问责的情形、内部责任追究情况、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责任人员,仍应依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华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5: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
    2023-04-22
    359人看过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等部门制定的《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指导意见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社会保险公司(二○○六年一月六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促进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切实保障高风险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参加保险范围州内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各种经济形式的高风险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公布。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
    2023-04-23
    206人看过
  • 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尽快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我会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是我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于健康保险的发展做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我国健康保险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障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相适应。为加快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速度,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中国保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加快健康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健康保险是现代保险的重要门类之一,具有
    2023-04-23
    475人看过
  • 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一、统筹范围、项目和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应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管理、市级调剂。市与区(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粤府〔2001〕59号文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暂时不能实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可采取过渡的办法实行双重
    2023-06-05
    491人看过
  • 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产国电见于化装导导意力的通风的电的风化加的加电化装风的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切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为了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进程,提高风力发电设备的质量,推动我国风力发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意见提出本地区鼓励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具体措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O年二月十二日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为加快风力发电场建设,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技术水平,降低风力发电场建设和运行费用,现就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市
    2023-06-07
    3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同决定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工资发〔2010〕161号),并加强实际操作指导,我部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I。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在调整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工作环境、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二是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带头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主动向
    2023-05-07
    169人看过
  •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指导意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四个等级。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的一方的责任的比例一般情况是依据全责为百分之百,主要责任为百分之八十,同等责任为百分之六十和次要责任为百分之四十来确定责任的双方的责任比例的。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这是大多数车主们最常遇见的事故类型,责任划分很简单也很清晰。那如果和弱势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责任划分:一、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受阻后,驶入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未主动避让的,通常是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二、非机动车临时驶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一辆单车行驶到机动车道了,车主没有避让然后撞到该单车的,虽然是单车自身行为导致的后果,但车主也要担一半责。三、如果道路上没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机动车遇见行人横穿马路没有主动避让的,机动车通常负主要责任。四、在
    2023-07-01
    252人看过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宛政〔2006〕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
    2023-06-05
    174人看过
  • 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的作用,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特此通知二○○八年四月七日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各项保费补贴政策,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现就做好2008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2022-04-11
    23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特制定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
    2022-04-19
    44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建设部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一、考核认定条件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一)学历和职业年限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
    2023-06-10
    3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本市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推动老字号企业机制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护和开发我市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现将《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五月十日关于加快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本市一批国有老字号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引入现代流通方式改善经营管理,生存发展和综合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有部分国有老字号企业存在体制改革不彻底、管理机制落后、创新能力不足、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为保护和开发我市文化遗产、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本市国有(含国有控股、参股)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现提出以
    2023-06-08
    35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浙江保险机构内部制度是怎样的,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追究责任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为提高保险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控责任,近日,浙江保监局在全省保险业建立保险机构管理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按照不同管理事项,将管理责任人分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二是重点突出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管理责任人原则上应当由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管人员担任;三是为防止出现职责不清、遇事推诿的情况,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
    • 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3
      第一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第二条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一方可选择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或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已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以医疗事故为由起诉要求医疗
    •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
      意见中亮点主要有:1、明确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2、明确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3、明确了各类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和监管机关: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4、明确了非融资性担
    • 广东省高院第三者责任险指导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05
      在广东,法院一般都认为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险就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尽管目前国家对第三人责任险尚未出台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尚在讨论中。我不知道你是哪里的律师。若你是广东的律师,你该知道2004年12月份,广东高院联合广东省公安厅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里有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参照。
    •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17
      公安部1997年4月印发的《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维护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严肃公安机关组织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需要,公安部决定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