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1 13:43:05 495 人看过

一、如何处罚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行为

1.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由相关部门责责令停止建设,改期改正。

2.并且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3.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安全生产评价在建设项目的什么阶段进行

1.建设项目的设立后,在设计前进行安全预评价。

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进行项目验收前的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应分为准备工作、实施评价和编制评价报告3个阶段。

准备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确定本次评价的对象和范围,编制施工安全评价计划。准备有关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所需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主要评价什么?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主要评价建设项目从安全角度是否符合当地规划,选址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建筑结构、工艺设备,采取的安全应对揩施是否符合要求,使安全监管部明确是否批准项目的建设。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身的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n(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n(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n(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n(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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