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客体是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运动过程,各种机构和人员参与其间,因此必须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否则,混乱不堪的金融活动就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都是通过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担负着筹集融通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调节社会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二、刑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刑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既遂的量刑处罚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1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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