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可分为哪几种
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垃圾股、绩优股、蓝筹股、其他股,下面我们来一一认识一下:
(一)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规定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二)优先股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
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注: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进入股东大会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
(三)后配股
后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时比普通股处于劣势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后,对剩余利益进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后配股的发行数量又很有限,则购买后配股的股东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发行后配股,一般所筹措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收益,投资者的范围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后配股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行:
1、公司为筹措扩充设备资金而发行新股票时,为了不减少对旧股的分红,在新设备正式投用前,将新股票作后配股发行;
2、企业兼并时,为调整合并比例,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交付一部分后配股;
3、在有政府投资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为后配股。
(四)垃圾股
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五)绩优股
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
(六)蓝筹股
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七)其他股
二、股票的发行价格有几种
股票的发行价格主要有:
(一)平价发行
平价发行亦称面额发行或等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筹措资本时,直接以每股的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如股票面额为1元或10元,则代表每股发行价格也为1元或10元。这种发行价格对发行公司而言,其所得资本与公司股本是一致的。
采用平价发行的优点是股票发行时价格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发行费用较低;股票容易推销,发行公司能够稳妥地筹集到资金。平价发行的缺点则主要是缺乏市场弹性,不能针对市场的股票价格波动水平,及时、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从而使那些资信高、经营业绩好、股票容易销售的发行公司,无法以自身优势获得发行的溢价收益。平价发行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
(二)溢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如股票面额为1元,发行价格为5元,溢价发行是一种对发行公司十分有利的发行价格形式。它能够让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获得一笔创业利润,使所筹资本高于公司股本。
目前,许多国家新上市的股票一般都是采用溢价发行的价格形式,发行公司所获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三)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按照股票面额一定的折扣作为发行价格。如股票面额为100元,折扣发行价为98元。
这种发行价格对发行公司来说,所得到的只是打过折扣的资本,所得资本低于公司股本。在实践中,折价发行的价格形式很少被采用,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采用这种方法。一些国家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时价发行
时价发行是指股份公司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时价发行所确定的价格既可以与股票面额相等,也可以介于时价与股票面额之间,或者等于时价,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份公司需要增资发行新股时采用。
三、冻结股票期限是多久
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冻结股票的期限,有关冻结财产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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