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着手执行犯罪,除了罪犯的意志以外没有成功的是犯罪未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以行为者实施的破坏行为是否足以霸权5种交通工具,破坏危险为基准。判断是否足以发生霸权。破坏危险需要注意:1、交通工具必须在使用中,包括在行驶中、在飞行中、在使用中止等待期。如果破坏的是尚未交付或出售的交通工具,则不构成成本罪。2、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重要部分和重要装置,可能会影响交通工具的性能和安全部分。破坏座位、窗户等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辅助设备,不构成成本罪,一般应故意破坏财产罪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观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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