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被执行人拒绝房产过户合作的实用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9:39:26 250 人看过

一、处理被执行人拒绝房产过户合作的实用方法

1.可以向其出示法院给你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是裁定书,证明房子已经是你的,要求对方搬离;

2.可以与执行法官沟通,申请法院对房屋进行强制腾空。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被执行人怎么解除执行

法院执行解除的具体步骤如下:

1.当事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执行,并提供执行完毕或和解协议的证明文件;

2.执行法院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如果证明文件齐全、真实有效,则可以决定解除执行;

3.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存在疑义,执行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如果被申请人对解除执行申请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并进行调解;

5.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解除执行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法院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或者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不履行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增加不诚实行为人名单等;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法院可以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5.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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