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滞纳金的条件是什么
(1)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负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义务。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这里的“逾期”应当理解为超过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例如,税收滞纳金从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罚款的滞纳金从行政机关确定的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则无须也不应再对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实施强制执行。
(3)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通过课以行政相对人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原行政决定确定的基础义务,会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负担。因此,其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执行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其标准以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
(4)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行政相对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有助于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履行义务的心理强制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机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告知是一项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告知,而且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致其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5)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从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由此可见,滞纳金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方式,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可是滞纳金是有上限的。比如当事人拖欠的税款是3万元,滞纳金最多不会超过3万元的,加处滞纳金是法律制度赋予行政单位的权利,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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