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条件
1、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犯罪客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犯罪客观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闯入或秘密破门越墙侵入他人住宅的,属于作为的形成。无正当理由隐匿在他人住室内或先征得居住者同意而后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拒不退出的,属于不作为的形成。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成,都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合法进入者和非法进入者区分原则的确立
(一)案件类型对法院处理案件方式的影响
在我国,虽然法院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面临上述两种类型的案件,但是,他们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并不区分这两类案件,认为这两类案件应当同等对等,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处理时都要考虑被告行为的合理性和原告行为的合理性,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分别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我国法院经常在合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物件损害的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过失;他们同样经常在非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物件损害的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为被告的行为也存在过失。应当承认,我国司法判例在第一类案件采取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在后一类案件中采取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因为,在上述第一类案件中,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同被告存在合法的某种关系,他们是在合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后遭受物件或者环境损害的;他们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是获得不动产权人同意或者得到他们鼓励的,不动产权人完全知道这些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完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入者会遭受自己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如果不动产权人在控制自己物件或者环境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话,因为这样的原因,法院往往会在上述第一类案件中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已经违反了他们对原告承担的注意义务的话。而在上述第二类案件中,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同被告没有某种合法关系,他们是在非法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后遭受物件或者环境损害的;不动产权人无法合理预见他们会来到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无法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们免受自己控制物件或者环境的损害;受害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其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了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因为这样的原因,在上述第二类案件中,法院原本不应当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被告在控制自己物件或者环境方面的确存在过失,但是,我国大多数司法判例仍然会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非法进入被告不动产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其行为构成过失,原告应当就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而被告在控制自己的物件或者环境方面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也构成过失,被告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根据过失相抵规则,法院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可见,在我国,法院在处理物件或者环境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明确区分合法进入者和非法进入者,并根据进入者的不同身份来决定被告是否对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以及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的范围。对于合法进入者,不动产权人应当对他们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确定被告对合法进入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过失行为,要判断被告在行为是是否已经尽到了一个相同或者类似的人在同样或者类似情况下所能尽到的注意程度;如果被告违反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没有控制好自己的物件或者环境,应当对合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原告在被告不动产上行为时也存在过失,法院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责令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损害。对于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人原则上不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当他们在被告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遭受物件或者环境损害时,法院不应当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更不应当确定被告是否违反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因为,在被告是非法进入者时,法律并不要求不动产权人对非法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没有义务即没有责任,不动产权人当然不用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此时根本不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有在非法进入者是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时,法律才要求不动产权人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
(二)合法进入者和非法进入者的区分原则
所谓合法进入者,是指获得物权人允许或者许可之后进入物权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或者虽然没有获得不动产权人的许可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执行法定职责的人。合法进入者包括两种:
1、经过不动产权人的许可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例如,经过宾馆、酒店许可进入宾馆、酒店的客人;经过主人许可进入主人家中做客的人。在侵权法上,物权人对他人进入自己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所作的许可既可以是明示许可,也可以是默示许可。所谓明示许可,是指得到物权人明确的同意之后才进入其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所谓默示许可,是指虽然没有得到物权人明确的同意表示,但是,一般有理性的人认为物权人实际上会作出同意其进入的许可。一般而言,对社会公众开门营业的经营机构被认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是通过默示许可进行的,因此,当一个客人进入他人银行时,即便银行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其进入,法律也认为银行同意他们进入,因为,银行是对社会公众开门纳客的经营者。默示许可的理论是否可以对非对社会公众开门纳客的人适用?例如,一所大学在非学生或者教师进入自己的校园时没有表示反对,我们是否可以说,大学不反对他人进入的行为实际上等于他们同意这些人进入?有些司法判例是这样认为的。但是,这样的理论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如果我们晚上睡觉时将房屋的大门打开,强盗进入时虽然没有遭到我们的反对,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房屋主人将大门打开的行为实际上等于他们同意强盗进入自己房屋。对他人进入不表示反对不得被看作默示许可,这是各国法律和司法判例的一致精神,我国法律也应当采取。但是,如果对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则可以适用默示许可理论,当他们进入别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时,如果他人没有表示明确的反对,其不作为行为可以看作默示许可行为,此时,非法进入者即成为合法进入者。
2、虽然没有经过不动产权人的许可,但是,他们是为了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例如,警察、邮寄员、抄表员以及消防员等。所谓非法进入者,是指在没有获得物权人许可、同意或者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的人。这些人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既没有得到不动产权人的许可,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他们的进入行为构成非法行为。应当指出,非法进入行为还包括一种情况:虽然不动产权人允许他人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但是,如果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进入的范围、时间或目的作了限制,则进入者只有在进入不动产权人许可进入的范围或在被允许进入的时间内进入或基于被许可的目的进入时才被看作是合法进入者。超出被许可进入的范围、不在被许可进入的时间进入或者不是基于被许可进入的目的而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则进入者将被看作侵入者。
(1)被许可进入的地点。被允许进入不动产的某一部分的人,无权进入不动产的其它部分,否则,在进入其它部分后遭受危险物件或环境的损害,无权要求不动产权人对其承担侵权责任。被许可进入者是否超出了被允许进入的范围,其判断标准是常识。例如,例如,根据中国人的常识,客人虽然得到主人的许可进入其客厅做客,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无权进入主人的卧室。同样,根据一般人的常识,一个公共服务机构的顾客可以使用该公共服务机构的电梯,因此,在寻找电梯时,该顾客仍然是合法进入者。
(2)被许可进入的时间。被许可进入者只有在被许可进入的时期内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才被看作合法进入者,超出被许可进入的时间进入即构成侵入者;同样,被许可进入者只能在被许可留在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时期内留在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才被看作合法进入者,超出被许可逗留的时间即构成侵入者。是否超出被许可逗留的时间,其判断标准也是常识。
(3)被许可进入的目的。被许可进入者只有基于被许可进入的目的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之上时才被看作合法进入者,不是为了被许可的目的而进入他人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即构成侵入者,例如,一个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人进入他人超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该人即被看作合法进入者,但是,一个小偷进入他人超市盗窃货物,即应被看作非法进入者。
(三)非法进入者和合法进入者区分原则的根据
我国法律为什么要区分合法进入者和非法进入者并根据他们的不同身份来确定被告是否对他们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其原因有三:首先,非法进入者的身份完全不同于合法进入者身份,他们无权要求不动产权人对自己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合法进入者和非法进入者不能归于同一法律类型,因为,非法进入者进入他人不动产,没有取得不动产权人的许可,属于非法行为人,而被许可进入者和应邀来访者在进入他人不动产时,获得了不动产权人的许可,或者经过法律的授权,属于合法进入者。如果责令不动产权人对非法进入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实际上就是要求他们采取措施对他们根本没法预见到会进入自己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人承担警告义务、保护义务,而这对不动产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不区分非法进入者和合法进入者的身份类型,要求不动产权人的非法进入者和合法进入者承担统一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会使不动产权人要对那些没有经过自己许可而进入自己不动产的人承担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警告或保护的义务,虽然他们的进入是不动产权人可以合理预见的,因为,根据合理的注意义务理论,如果不动产权人可以合理预见非法进入者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之上,他们即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当他们没有对非法进入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对非法进入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不实行非法进入者和合法进入者的区分原则,则当一个人非法进入另外一家公司的不动产之内后,因为不动产权人的不动产存在某些危险环境而受到伤害,他仍然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被告对他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以及被告是否已经违反了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同样,一个小偷意图进入被告的家中盗窃,他在爬过被告家的围栏时受到伤害,他仍然有权要求法院来决定被告是否对他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为,该小偷认为,被告在犯罪的高发区完全可以合理预见到小偷来光顾自己的房屋。[2]最后,物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物权人许可他人占有、使用自己的物,则他们有权占有和使用其物,此时,他人对物权人物的使用是合法使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如果物权人不许可他人占有、使用其物,则他人擅自占有、适用其物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实际上构成侵害行为。物权的排他效力使物权人有权许可或者不许可他人进入自己的不动产之内或者之上并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为了保护物权的效力,使物权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对物享有的权利,法律不应当让物权人对侵害自己物权的人承担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Prosser教授指出:在以私人财产为基础的文明社会,社会理想的政策鼓励人们以自己的方式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他们无需为了提防或保护未经自己许可或没有法律授权而进入自己不动产上的人的利益而发费成本去消除或改进自己土地上存在的危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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