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22:50:12 290 人看过

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行为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行为性质如下:

1.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认定逃逸不服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有逃逸行为,逃逸者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具体处罚为:不构成犯罪,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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