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个人土地,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前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征地权将受到严格限制
无论是公益目的还是商业目的,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土地,酿成了诸多土地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广受社会诟病。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国家征地权将受到严格限制,上述状况有望改变。
近日,《财经》记者获得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显示,限制国家强制性征地权力,缩小国家征地范围,强化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最为重要的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
《财经》记者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章节、内容和篇幅大大拓展。该“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土地征收征用”一章,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善后事宜。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变为“财产补偿”,并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首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这就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扫清了障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意味着,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而这些新增国有土地主要靠征用农地。在上述法律规定下,诸如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项目都可“合法”依靠政府低价征用农地,然后高价卖出商品房,这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为了使农村建设用地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88条,专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及其范围”。
该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这意味着,新《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凡是非公益性或商业性建设项目,农民都可以自己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开发经营,可“出让”(实际上就是卖),可“租赁”,可“入股”,也可“作价出资”。
但该条款也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有所限制: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才能转让。而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商业性或非公益性建设才能“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言外之意就是公益性的建设用地,政府还可以行使强制性征地权。
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
其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划定政府征地权的边界。
“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68条明确了“征收土地范围”。国家强制征地限定为两类:一类是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二是规划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同时,“公益性项目用地目录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中国将出台公益性用地的详细目录,这对保护农民利益、界定用地性质相当有利。
上述条款具体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下列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家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但土地学者对该条的最后一款存有异议。“征求意见稿”第68条最后一款指出:“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非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者指出,该条款事实上承认,“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可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这究竟指的何种情况,哪些项目,应该明确列举。否则该条款一旦通过,容易给地方政府借机扩大征地权提供便利,对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极为不利。
予以“财产补偿”和“社保补偿”
第三,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和“社保补偿”。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被删除,代之以“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补偿。
“征求意见稿”第69条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公平合理、及时足额的原则给予补偿,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应地,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凡是按农业产值计算征地补偿总额的条款都被删除。
土地学者指出,这意味着农地征用补偿不再按农地原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而是要按“同地同价”补偿。这种补偿已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值补偿”,变成一种近于“财产补偿”的“公平合理”的方式。
在上述条款中,还明确了新的征地补偿的标准:“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该标准还要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实施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这也会增加征地补偿的透明性,减少了暗箱操作空间。
除了改革征地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列为政府法定责任。该“征求意见稿”第73条和74条,要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73条明确“国家建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进一步规定,市、县政府应“建立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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