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7 18:05:25 40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电子版1份

林业部门提供

《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一、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需提供材料: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

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格式文本下载]?

原件、复印件各1份

公安、质监部门提供

《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一、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需提供材料:

2、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

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林业部门提供

《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一、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需提供材料:

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

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者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林业部门提供

《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一、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需提供材料:

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者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贺林晖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1个工作日-->

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符合《黔西南州林业局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提供材料的通知》的规定:一、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需提供材料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电子版1份;2.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3.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复印件1份;4.提交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或者提交有关其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复印件1份。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贺林晖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17126-->

1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2、所有资料签字、盖章,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卫民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18702-->

2个工作日

1.考察的目的仅限于科研和旅游;2.考察的区域不在国家禁止的地点和非军事管辖区;3.愿意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4.不会危及考察对象物种的生境和该物种的流失;5.作为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目的来进行考察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2份。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丁建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611017、3611019-->

1个工作日

1.受理、审查环节是否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受理、审查环节资料接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规范、明确;

不合格的,不予行政许可;合格的,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贺林晖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贺林晖

-->

当场办理

1、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桔乡路3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综合代理窗口A区33。可乘3路、4路、6路、203路公交车,在桔山广场、政务中心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政府令14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的决定》(省政府令14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n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n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n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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