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1:05:29 175 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在主观的目的上是不同的,侵害的客体也有很大的区别,在处罚方面也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是聚众淫乱罪;

三是聚众斗殴罪;

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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