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恋抢劫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2:30:16 411 人看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67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恋(别名李惠),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舒安乡徐河村河山彭华湾86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恋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彭恋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彭恋将被害人刘爱国以网友见面为名,骗至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156号出租房内,对被害人刘爱国进行殴打后,抢走刘爱国人民币一百二十元,银行信用卡及摩托罗拉牌A780型手持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并逼迫刘爱国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中取走人民币5000元。

2006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彭恋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彭恋将被害人徐晋峰以网友见面为名,骗至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169号出租房内,对被害人徐晋峰进行殴打后,抢走徐晋峰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2600型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0元,后被查获。赃物手机一部已起获并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恋在开庭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刘爱国、徐晋峰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银行出具的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恋无视国法,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恋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恋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彭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彭恋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爱国、徐晋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人民陪审员刘广智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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