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1 15:50:38 311 人看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2012]1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第六条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核验通过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不能确定身份办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社会保障卡发放和管理,以及制卡订单管理、补换卡、挂失、激活、注销等日常业务经办。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设立社会保障卡经办点,负责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采集、确认、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应用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使用。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发卡日期、个人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应银行名称和银行卡号。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二)凭证功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的电子身份证明,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时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

(四)金融功能:搭载银行借记卡功能,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待遇发放、缴费等各项业务进行关联。

第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四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申领社会保障卡,由用人单位(学校)统一办理;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申领社会保障卡,由其本人办理。其中未满16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由代办人办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学校)到指定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领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经办点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六条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核对并确认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信息有误的,须到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修改并确认。

(二)交验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无居民身份证的,须交验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须按照要求提供电子版免冠彩色照片(441×358像素)。

(三)申领次月月末,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中小学生由用人单位(学校)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手续统一领取社会保障卡。离退休(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办的,还须持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持卡人须到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换卡。

第十八条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更换。

第十九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持卡人丢失社会保障卡并办理挂失手续的,可以向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卡或补卡工作。

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申领或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个人办理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拓展发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障卡业务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是指超过船籍港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并到其他港口停泊或装卸渔获物的渔业船舶。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转港生产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对船东、船长和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实施乡与
    2023-06-08
    204人看过
  • 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就近快捷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现就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3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中心(人民路立交桥乌鲁木齐大厦二楼综合柜台)将暂停办理业务,社会保障卡业务将延伸至银行网点办理。二、参保人员请注意:1、社会保障卡可以正常读取信息,但因刷卡结算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请根据错误提示前往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2、银行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查询、激活、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密码重置、转移、临时卡的申领、挂失、解挂、补卡、换卡、注销、延期、回收、密码重置等业务。三、由于银行网点单位数量较多(建设银行79家、中国银行21家、工商银行16家、农业银行7家、乌鲁
    2023-05-10
    327人看过
  •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建立适应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快形成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下列对象可以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已破产、关闭、长期停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新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其他退休人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二)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未设劳动工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印发《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6〕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写进调解书或裁决书。第三条仲裁费的收取,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规定
    2023-06-06
    308人看过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本(原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私有住房的建设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发布文号:深交规[2007]1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规范深圳交通卡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交通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交通卡(简称交通卡)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改进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通卡的建设、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是指应用IC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在本市公共交通和依相关规定经批准的其他行业小额消费领域进行消费、交易、结算的电子收费系统卡。本办法所称交通卡公司,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交通卡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推广应用和提供集中结算服务的公司。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安装使用交通卡读写设备,为持卡人提供电子消费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使用交通卡的消费者。第
    2023-06-07
    435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各区市县财政局、城建局、规划局: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大连市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省补助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经[2004]4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城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是指每年在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中安排用于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小城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和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小城镇
    2023-06-10
    20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2]2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对美国国际保险集团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保险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经批准设立并营业的下列机构:(一)在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在上海市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分公司);(二)在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第三条外资保险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
    2023-06-15
    399人看过
  •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衡劳社办[2002]98号市直各部门、驻衡中、省属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解决好城镇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凡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管(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
    2023-06-09
    270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责任,杜绝私建、乱建、超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实行以部门责任、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部门责任是指有房地产开发管理职权的部门,建立起内部管理,把好责任关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法事项,应暂停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必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通报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均由市法制办、监
    2023-06-10
    458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六月一日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黄山市驻军军人配偶就业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黄部队军人配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本办法进行就业安置。(一)副营职(含)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三)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现役五、六级士官的配偶。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
    2023-06-09
    60人看过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用人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现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二○○四年八月六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检、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等工作所采集到的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社会保险缴纳、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建立、遵守国家工时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及其它劳动标准情况输入微机,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评价信息数据库,作为对用人单位实施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利用守法诚信评价信息数据库的
    2023-06-09
    259人看过
  •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鲍鱼、大连海参,是指以“大连”地名命名,采于大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工养殖生长,或上述采品在上述区域内按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符合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大连鲍鱼》、《地理标志产品大连海参》的皱纹盘鲍、刺参,产品为鲜活品和加工品。第三条凡生产、
    2023-06-06
    44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社会保障卡与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应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等。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
    •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代理发行站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年报时间。每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出版社每年12月底前将空白报告书寄出,代理发行站次年2月底前将填好的报告书寄回,同时上报所在的劳动保障厅局。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 印发《常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7条有什么新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5
      职工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工伤康复:(一)工伤治疗期间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的;(二)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