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原被告在庭审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给付赔偿款。
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曹超强驾驶一辆车牌为鄂S51903的高压清洗车,行至316国道617KM+20M处时,将受害人黄昌银撞伤,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经永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曹超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黄昌银不承担责任。经调查,该车所有权人系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事发后曹超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其在事故后通过事故处理部门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2011年6月27日,受害人黄昌银之子黄劲松、黄清将肇事人曹超强及车主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3368.51元。
庭审当日,经法院耐心劝解,从中斡旋,被告方曹超强诚恳地向受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请求原告方原谅,并同意于当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75000元。原告方对此表示理解,并接受调解意见,出具了谅解书便于被告人在之后的刑事审判中能够从轻处理,双方互谅互让,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
医生洗胃致人死亡酿一级医疗事故家属获赔11万
180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索赔近百万(100万)。
262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索赔流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几年
97人看过
-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突破37人
191人看过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家属要65万合理吗
314人看过
-
交通事故致死一人,家属寻求赔偿
346人看过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
致人死亡当庭调解获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当庭调解获赔偿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日,被告人岩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轿车载四人沿国道214线(景混段)由勐海县方向往景洪市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在行至国道214线(景混段)K25+600米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A驾驶的轻型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3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可以调解。调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调解,损害赔偿调解应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 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一般都在交警大队。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
-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家属同意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死亡,能获得哪些赔偿?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3首先,本律师对你家庭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成为了我国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法。按照该法规定,结合你陈述的情况,你们可以获得下列赔偿:1、医疗费(有抢救发生时)、2、交通费、3丧葬费、4、被扶养人生活费、5、死亡赔偿金、6、精神抚慰金、7、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当然,由于各地还有一些很细致的地方性规定,比如贵省高级法院和公安厅也会出台类似“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体问题的通知”
-
医生洗胃致人死亡(一级)家属获赔11万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中新网赣州1月10日电(A)江西一医生在为患者洗胃时,因观察不仔细,处置失当,导致患者胃破裂,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此病例经卫生机构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1月10日,此案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结,患者家属获赔114696.4元。据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9月8日晚,王某因与丈夫吵架后服食农药,当晚被送至某卫生院抢救治疗,因王某不配合治疗,在王某家属及卫生院医护人员的强制下应用自动洗胃机洗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有死者家属谅解书交通肇事罪法院能否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8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可能判缓刑,但是没有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一般不会判缓刑。 见:《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