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1:05:42 366 人看过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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