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17:53:44 254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哪些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等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都可以针对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n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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