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司法鉴定受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34:00 342 人看过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需要先到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的委托书,然后就可以到指定机关做法医司法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情情况,法医司法鉴定的结果出具的时间也不同,最早三日内发出,但是首先要保障资料齐全,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法医司法鉴定的结果,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可以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

法医司法鉴定轻伤标准是怎样的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认定轻伤时应注意: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

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有多种损伤的,只要有一处损伤达轻伤标准的,即可认定为轻伤;多处损伤均未达轻伤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如有三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轻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轻伤鉴定,也称为人体轻伤评定,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人体受到伤害是否为轻伤的专门问题,而由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运用医学、法医学专门知识对损伤进行检验,并依据轻伤鉴定标准作出是否轻伤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轻伤是损伤程度的一级,鉴定损伤程度以损伤当时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鉴定人在评定损伤程度时经过对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结局等进行检验和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损伤。在鉴定中,确定损伤的轻伤鉴定标准是具体的,因而应根据具体器官部位及功能障碍确定具体的轻伤种类及名称。如果被检验的对象出现三种以上的器官损伤、接近轻伤鉴定标准的,应综合评定是否为轻伤。人体轻伤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司法鉴定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或者委托主治医师以上的人担任鉴定人。依法享有损伤程度鉴定权的鉴定机构主要有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享有法医学鉴定权的医院和其他鉴定组织。凡没有损伤程度鉴定权的鉴定机构不能受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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