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7:09:35 99 人看过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是主观方面的不同、客观方面的不同以及内部责任分担的不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是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的复数性、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以及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是谁。

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

1.从主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

2.从客观方面看:

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

共同危险由于无法证明谁是实际加害人,所以法律推定每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是平均承担责任的。而共同侵权却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对结果的影响力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内部的责任份额是不一致的。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其责任的划分是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承担。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应当具备侵权行为主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殊性。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2.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3.损害后果非全体行为人所致,但无法判明孰为真正加害人。

4.部分人(实际致害人)的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中,全部行为人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也没有意思联络。如有意思之联络,则其人之行为纵令不能发生该项损害之结果,亦当认为帮助之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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