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七香、肖苏与兴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4:45 245 人看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赣中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七香,女,1966年8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兴国县杰村乡杰村村坎上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苏,男,1967年9月生,汉族,江西兴国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李七香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健勇,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明,兴国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易祖源,乡长。

委托代理人赖瑞森,兴国县司法局杰村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七香、肖苏因诉兴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复议决定,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6)兴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明,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赖瑞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二原告向杰村乡杰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月向第三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在杰村乡杰村村坎上组本人老屋左侧建房,其中空闲地27。5m2,改建43。3m2,合计70。8m2。20天左右后,第三人派出干部到实地踏看后,通知原告领取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顺序逐栏、逐级签字。村民小组长肖林发于2006年3月17日在村民小组意见栏中签字内容为在无纠纷情况下,同意建造。村委会以存在纠纷为由不同意在村委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也未召开村民会议,第三人即口头通知原告,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核。原告知晓后,于2006年6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被告于200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复议申请,并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期间,原告曾书面申请追加杰村乡杰村村委会为行政复议第三人,被告未予采纳。二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10月18日受理,并通知杰村乡人民政府、杰村乡杰村村委会为第三人,审理中,通知杰村乡杰村村委会退出本案诉讼。另查明,第三人收到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对原告的建房申请,不予审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与杰村乡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法有据,第三人关于自身不属本案诉讼主体的异议,不予采纳.被告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第三人未按法定形式履行职责,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10天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该决定没有涉及原告的实体利益,故原告和被告的关于村委会的意见是否应该认定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争议,本案中可以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兴国县人民政府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承担。

上诉人上诉称:

1、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

2、请求撤销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全面的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县政府作出的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对建房申请村委会拒绝签署任何意见和乡政府口头通知不予审核违法。①上诉人的建房申请符合条件。②肖秀祥等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成立。③乡政府口头通知不予审核,实质上是不受理建房申请。④建房申请依法无需经过村民小组同意和村委会审查,乡政府应当直接受理和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意见报县政府批准。⑤如果执行兴国县人民政府[2003]58号文件的第六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则村委会就是本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⑥即使执行兴国县人民政府[2003]58号文件的第六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杰村乡政府和杰村村委会也应当对我的建房申请作出同意意见。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肖苏、李七香对兴国县杰村乡人民政府未能及时对其宅基地许可申请作出审批不服,县政府已经受理申请并作出了支持肖苏、李七香行政复议请求的决定,但肖苏、李七香仍然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述称,我方与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利害关系,即我方应对上诉人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我方在收到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作出了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我方作出的以上行政行为符合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我方对上诉人提出要求撤销(2006)兴行初字第8号判决书及兴府复字[200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我方没有直接的关系。我方作出的杰政行字[2006]01号行政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在审理时,应驳回上诉人将我方作为被上诉人的上诉要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政府受理上诉人李七香、肖苏的行政复议申请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目的,是不服杰村乡政府的口头答复,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决定。兴国县政府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已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即要求杰村乡政府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兴国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实质上已支持了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追加杰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的主张,由于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其请求事项已超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县政府经审查不追加杰村村委会为被申请人是符合法定权限及其职能要求,因而是合法的。上诉人诉请撤销该复议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肖苏、李七香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甘传洲

审判员周培敏

审判员钟起瑞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福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1: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决定相关文章
  •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文号:苏府通[2010]5号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3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6624公顷,其中耕地8.318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6组、村集体;戴娄村(白渡)4组、村集体;沈周居委会2~5组、村集体;新泾村(张港)7组、村集体。三、征地村、组及面积(一)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6.6301公顷,其中耕地5.0623公顷;(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1.9547公顷,其中耕地0.1981公顷;(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4.5431公顷,其中耕地3.0580公顷;(四)相城区阳澄湖镇戴
    2023-06-08
    75人看过
  • 仉某安与垦利县人民政府、垦利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东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仉某安,男,195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利泉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郝某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华,县长。委托代理人孙某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某波,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宁某民,镇长。委托代理人周某存,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该镇政府。利津县人民法院就仉某安诉垦利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垦利县垦利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作出(2004)利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上诉人仉某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仉某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某光,被上诉
    2023-06-06
    110人看过
  • 张铎不服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铎因诉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不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铎,被上诉人歙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少锋、方珉,一审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根据被告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2001年8月9日,歙县人民政府与浙江兰溪市贤成房地产公司即后来的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协议书》,约定了小北街改造项目开发的四至范围。同时还约定了拆迁补偿费(含土地出让金)数额以及该笔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该协议书约定的改造项目开发范围包括原告持有的歙国用(2000)字第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小北街15号地块。2002年8月18日,第三人黄山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歙)房预售证第005号预售许可证向社会公开预售上述协议书项
    2023-04-23
    263人看过
  • 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与西充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证及行政赔偿案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南中法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负责人王作章,组长。委托代理人许明荣,遂宁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充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继琼,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清,西充县国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联平,西充县国土局干部。第三人西充县木角乡小学。法定代表人庞泽永,校长。上诉人西充县木角乡三村一组不服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部县人民法院(2001)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1983年,原告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使用,1984年被告依法将该宗土地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该宗土地的性质已因被告的征用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原告提出的被告违法征地的问题因行政
    2023-06-06
    414人看过
  • 孔令怀与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受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08月16日[裁判字号]:(2001)安市行赔初字第1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王安文,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案例正文]: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王安文,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泽福,县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学,紫云自治县建设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钟,紫云自治县司法局干部。原告孔令怀诉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令怀
    2023-06-05
    439人看过
  • 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一)基本案情:2009年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下称仁化县政府)规划建设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新围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下称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呈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呈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仁化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呈胜等三人遂向广东省韶
    2022-04-21
    284人看过
  • 李兴银、梁怀香诉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行政纠纷案
    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李兴银,男,1950年1月10日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委托代理人:苗立明,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怀香,女,1953年4月7日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孙景河南省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原告:李兴银,男,1950年1月10日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委托代理人:苗立明,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怀香,女,1953年4月7日生,农民,住本市开发区东台头村(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孙景奇,男,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万明,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福江,男,新乡县房产管理局监理所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久龙,男,新乡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银、梁怀香诉被告新乡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行政纠纷一案,于200
    2023-04-22
    395人看过
  • 139.李某不服县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案
    [案情]2002年5月,某县某医疗机构口腔医生李某,在县城关开设一间牙科门诊,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罚款处罚。事后李某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口腔门诊的设置条件,便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了申请办理口腔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02年9月7日递交了选址报告和房屋平面设计图、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2002年9月8日,县卫生局受理了李某提出的申请,并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回复。理由:(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区内医疗机构密集,医疗机构规划正在制定,在该规划出台前,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2)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医疗美容机构、口腔科、康复医学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其他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专
    2023-06-06
    426人看过
  • 王某来与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平行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来,男,一九五八年八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平邑镇东阳店子村。委托代理人孙某文,山东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某军,镇长。委托代理人廉某,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王某来诉被告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邑镇政府)行政命令、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文、被告平邑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来在起诉状中称,一九九九年换届选举中,原告经群众直选为东阳店子村民委员会主任。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原东阳乡政府以原告未完成三提五统征收任务为由,停止其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两天后,在东阳店子村两委办公室口头宣布了这一停职决定,并指定他
    2023-06-06
    425人看过
  • 王X江与XX县文儒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海南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江,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澄迈县文儒镇桂根村民小组农民,住×××。委托代理人王X创、王X旧,均系澄迈县文儒镇桂根村民小组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迈县文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儒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敏,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X、王X,均系澄迈县文儒镇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王X江以被上诉人文儒镇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为由,于2006年11月22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澄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王X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创、王X旧,被上诉人文儒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X、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2023-06-08
    256人看过
  • 县级人民政府
    居民委员会
    3、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县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街道办事处,在一些偏远地区还设有区公所。(1)街道办事处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机关,因此也就不存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由市辖区或者县级市政府委派。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能(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它的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和助理员若干人,由县政府委派。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向县政府负责报告工作。4、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居民委员会
    2023-06-13
    274人看过
  • 胡青山诉方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方行初字第313-316号原告胡青山,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市民,住方城县城关镇南阁村四组。委托代理人李萌,男,1958年12月30日生,汉族,方城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东武,任县长。委托代理人薛秋玲,女,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方城县土地局干部。第三人杨红,女,1967年6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农机局。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男,干部,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北关街。委托代理人张荣旭,女,方城县新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浩,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干部,住方城县红星小学。第三人王敏,女,1960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二郎庙乡郭庄村。第三人王保军,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城关镇东关村二组。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男,1968年
    2023-06-06
    174人看过
  • 县政府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怎么办?
    很多人对于行政许可的设立机关并不太理解,往往只有一些行政行为作出后才维权,而且很多维权方式也是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碰壁。当你想要申请行政许可之前,准备相关材料是必然的,但还有一点比较搞清楚就是应该去哪个机关申请,如果你去到无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最终只会导致你的行政许可申请无效,并还可能会因此受损。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
    2023-05-01
    405人看过
  • 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浙行终字第11号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委托代理人龚洪宾,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国其等12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杭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张国其等12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其等12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国其、张靖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龚洪宾出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04年5月19日,奉化市人民政府针对奉化市锦屏街道办事处《关于长汀村实施撤村建居的请示》作出奉政发(2004)20
    2023-04-24
    46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法定程序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单方面处分的行为。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性;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须依法定程序,通常不能及时做出。其具体形式则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等四种。... 更多>

    #行政决定
    相关咨询
    • 县乡人民政府可批多少亩的土地权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3
      首先县乡政府是无权批准征地的,所以不存在县乡人民政府可批多少亩的土地权限这个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
    • 县政府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怎么办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5-31
      1、县政府是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除非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个人、法人和组织发现县政府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 2、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
    •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政府怎么样?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2-25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 县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土地是多少亩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5
      首先县乡政府是无权批准征地的,所以不存在县乡人民政府可批多少亩的土地权限这个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
    • 县乡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土地确权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2-13
      县乡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