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21:45:35 465 人看过

一、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什么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两种。

1.探望性探视的特点在于时间短、方式灵活,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可以通过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方式进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则通常时间较长,允许探望人在约定的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领走子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回,例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除了上述的探望方式,还可以采取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探望权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使探望权时,必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探视权的限制情形

探视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受到限制。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生命的传染性疾病,且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实施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或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如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怂恿子女犯罪。

在以上这些情况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限制或中止对方探视权的请求。

三、不利影响下的探望权

1.当探望权的行使可能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时,与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中止探望权的决定。

2.如果在不利情形消失后,探望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再次评估探望权的行使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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