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我区党政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并按管理权限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转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保密、公安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部门内由科员升任副科职务或副科升任正科职务的;
(二)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三)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四)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区级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部门担任科级(中层)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街道、乡镇内部科室之间轮岗。
第五条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工作五年,原则上也要实行转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
(四)从事各类证照、牌、书核发的;
(五)其它特殊情况;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对考核对象的考核情况,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准时到达新岗,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区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条区人事局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职位轮换(轮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大港区国家公务员轮岗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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