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性诉讼权利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16:13:30 139 人看过

一、一般程序性诉讼权利有哪些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民事诉讼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1、起诉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程序性诉讼权利和实体性诉讼权利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依据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实体上的诉权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2、表现形式不同。

程序上的诉权在各个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实体上的诉权表现的是主张性的请求和反驳性的表现。

3、先后不同。

现有实体上的权力再有程序性。

4、确认方式不同。

程序上的诉权通过裁定的方法确认,实体上的诉权通过裁定和判决确认。

四、程序性诉讼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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