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借条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条与欠条效力的区别有什么
借条和欠条是两种不同的书面证据,主要的区别:借条的形成原因一般都是借款,借条持有人持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时,无需证明借款的事实,法院一般都会依据借条认定借款的事实;
而欠条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是借款、买卖、租赁、损害赔偿等,欠条持有人持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时,需证明欠条是由什么原因形成。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一样的,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要求还钱时起算,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欠条时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共同借款的共同责任有什么
共同借款人承担的主要责任为连带责任。即若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要求全部偿还债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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